《社會保險經辦條例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。《條例》共7章63條,主要規定以下內容:一是緊扣社會保險法,明確條例調整范圍。規定經辦基本養老保險、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、失業保險、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適用本條例。二是明確經辦機構職責,強化服務管理監督。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登記和轉移,記錄和保管社會保險經辦信息,及時進行社會保險待遇核定和支付。要求經辦機構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和管理,明確社會保險經辦監督的具體內容和要求。三是減少證明材料,明確辦理時限。加強有關部門與經辦機構信息共享,明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,縮短社會保險經辦時限,明確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程序,建立健全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,要求經辦機構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,為老年人、殘疾人等提供便利。五是明確法律責任,嚴懲違法犯罪行為。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,隱匿、轉移、侵占、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等違法行為,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。